| (一)依据《刑法》,《刑事诉讼法》,《民法通则》,《民事诉讼法》,最高人民检察院、最高人民法院、公安部和卫生部1989年7月11日颁布的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》.
(二)委托(申请)对象及委托(申请)时需提供的资料
委托我院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单位必须是各级司法机关,不受理其他机关、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或鉴定申请。
司法机关在委托鉴定时需详细填写《委托鉴定书》或《鉴定申请书》,并提供被鉴定人的病情资料及有关证据。
(三)鉴定程序
1、申请:司法机关决定委托我院对某一当事人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时,应首先向本院发送《委托鉴定书》或《鉴定申请书》及有关资料。
2、受理:由本院司法鉴定科负责查验《委托鉴定书》或《鉴定申请书》等有关资料,凡符合鉴定要求的,即予以受理;尚不符合要求的,提出修改意见及补充资料的建议。受理后,委托单位按指定时间安排被鉴定人来院鉴定。
3、收费及检查:委托单位向本院收费处交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费,同时根据当事人情况,进行血常规、心电图、胸透、脑电图等必要的医技检查。
4、鉴定:医院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,于鉴定后2天内出具《鉴定书》;对于鉴定难以解决的疑难案例,在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予以住院鉴定,医院在住院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住院鉴定,出具《鉴定书》。
(四)收费标准
依据江苏省卫生厅、物价局、财政厅《江苏省医疗收费标准》,按照规定收取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费、医技检查费用。
(五)办事科室及联系电话
院司法鉴定科(综合楼三楼) 电话:56069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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